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301执恢23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3月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新疆五家渠宏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五家渠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59年10月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五家渠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五家渠天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五家渠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新疆五家渠宏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五家渠天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新2301民初49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主文为:“一、被告新疆五家渠宏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100,000元;二、被告新疆五家渠宏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借款利息1,786,666元;三、被告新疆五家渠宏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向原告***支付以1,10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四、被告五家渠天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7,539元,由原告***负担3,215元,由被告新疆五家渠宏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4,324元。”因被执行人新疆五家渠宏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五家渠天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未按上述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新疆五家渠宏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五家渠市梧桐镇甘莫西路X号农家庄园9栋4房屋(预测面积:391.46平方米)、五家渠市梧桐镇甘莫西路X号农家庄园9栋5房屋(预测面积:391.46平方米)、五家渠市梧桐镇甘莫西路X号农家庄园10栋3房屋(预测面积:402.89平方米)、五家渠市梧桐镇甘莫西路X号农家庄园10栋4房屋(预测面积:402.89平方米)、五家渠市梧桐镇甘莫西路X号农家庄园10栋5房屋(预测面积:402.89平方米)、五家渠市梧桐镇甘莫西路X号农家庄园11栋1房屋(预测面积:393.42平方米)及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海南省文昌市文城镇文航路X号月亮城X栋X室房屋,本案对上述房屋进行了变价处置,两次拍卖及变卖均流拍,申请执行人同意分别以变卖流拍价384,821.12元、384,821.12元、388,579.2元、384,711.68元、388,579.2元、371,891.84元、615,519.4元接受上述财产以物抵债。剩余案款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2,918,923.56元(不含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房屋过户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及执行费31,410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案可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终结(2022)新2301执恢23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丁晓娟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静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