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家渠天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五家渠宏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3民申39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新疆五家渠宏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市十五区天山南路378号美食城5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男,1959年10月20日出生,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市。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五家渠天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市15区天山路美食娱乐城南B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三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可易,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3月10日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再审申请人新疆五家渠宏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寓公司)、***、五家渠天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顺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2019)新2301民初49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宏寓公司、***、天顺公司申请再审称,1.依法裁定指令再审,并提审本案,同时裁定中止对(2019)新2301民初494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2.依法判决撤销(2019)新2301民初4942号民事判决,**事实后改判。事实与理由:一、再审申请人有新证据证明被申请人为职业放贷人。被申请人自2007年至2015年连续向再审申请人出借款项9笔,合计10,157,700元。再审申请人还本付息1475多万元,被申请人从再审申请人处至少收取了460多万元的高额利息。经查询了解,被申请人自2016年至2019年期间在昌吉州中级法院辖区内涉及民间借贷诉讼案件至少有9起,金额在1946多万元以上。被申请人系自然人,依法没有放贷资格,但多年来一直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出借资金,并且不是以自有资金对外从事放贷业务,金额巨大,收取高息,该放贷行为有反复性、经常性及营业性的特点,违反了商业银行法第十六条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的强制性规定,被申请人依法应被认定为职业放贷人。二、案涉借款合同关系违法无效,再审申请人不应向被申请人支付高额利息。三、依据担保法第五条的规定,借款合同违法无效,担保合同亦无效。再审申请人***及天顺公司作为保证人依法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再审申请人的新证据足以推翻一审判决,本案应当再审。 ***提交意见称,1.再审申请人所述与事实不符。2.对一审判决再审申请人并没有提出上诉,系对判决表示认可。再审申请人在被申请人从起诉到申请执行三年当中从未提出被申请人为职业放贷人,且被申请人也不具备职业放贷人成立的法定条件。3.本案一审于2019年10月即生效,再审申请人现在才提出再审申请,已超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6个月时效。4.被申请人提起的四起民间借贷案件,均是发生在朋友或多年合作客户之间,被申请人并未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出借过资金。 再审申请人宏寓公司、***、天顺公司提交如下证据: 一、1.***民间借贷案件统计表一份;2.(2016)新23民初185号民事判决书一份;3.(2018)新2301民初4274号民事调解书一份;4.(2019)新2301民初2059号民事调解书一份;5.(2019)新2301民初4942号民事判决书一份。拟证实:***从2013年至2015年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出借资金,金额巨大,收取高额利信息,具有经常性、反复性、营业性的特点,应为职业放贷人。 经质证,被申请人***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认可,证明问题不认可,其不认为达到了职业放贷人的条件。 因当事人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二、1.***与宏寓公司借款明细表一份;2.宏寓公司还款明细表一份;3.还款协议、借条、担保书等二十二份;4.收条、支票存根、电子回单等二十七份。拟证实:1.2007年至2014年,***共向宏寓公司出借款项合计10,157,766元;2008年至2016年,宏寓公司向***偿还借款本息合计11,864,266元,加上法院判决支付的2,886,666元,应偿还借款本息总计14,750,932元。2.***从宏寓公司已收取4,600,000元高利贷利息,应认定为职业放贷人。 经质证,被申请人***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认为截止目前并没有收对方的利息。 因该组证据均有原件予以核对,本院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三、1.(2022)新2301执恢236号执行裁定书一份;2.(2022)新2301执恢236号恢复执行通知书两份;3.(2020)新2301执101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一份;4.房源面积明细表一份。拟证实:新疆昌吉市法院于2022年4月19日裁定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案,强制执行申请人名下财产。 经质证,被申请人***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 因当事人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是否为职业放贷人。根据再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及经本院查询审判信息管理系统,被申请人***作为原告于2016年所涉民间借贷案件1件,2018年所涉民间借贷案件1件,2019年所涉民间借贷案件2件(包含本案一审)。同一年度内,被申请人***作为原告在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累计涉及民间借贷案件未达到6件,连续两年期间,其作为原告在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累计涉及民间借贷案件亦未达到10件,且上述案件利息利率均未超过年利率36%。结合案件数量、利率、合同格式化程度、借贷双方关系等特征,被申请人***不符合职业放贷人认定条件。因此,三再审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为职业放贷人的理由不能成立。涉案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再审申请人宏寓公司应按照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再审申请人***、天顺公司应按照约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新疆五家渠宏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五家渠天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肖   明 审 判 员 马 翔 馨 审 判 员 ** 扎提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赤娜尔古丽 书 记 员 杨 娜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