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家渠天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昌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家渠天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301执41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昌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五家渠天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五家渠15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59年10月2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五家渠军垦南路西二巷171号2**201室,公民身份证号码:XXX。 被执行人:***,女,1962年1月13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五家渠军垦南路西二巷171号2**201室,公民身份证号码:XXX。 被执行人:新疆五家渠宏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五家渠15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新疆昌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五家渠天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新疆五家渠宏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昌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2301民特299号民事裁定书,于2022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2,633,684.87元,已执行标的45,326元,未执行标的12,588,358.87元(不含申请执行费及逾期付款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冻结并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4,823元,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0,503元,后申请执行人新疆昌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疫情原因,暂无法核实财产线索为由,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系申请执行人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法可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新2301执4117号案件的执行。 因撤回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丁晓娟 审判员  秦 明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