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春天园林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春天园林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诉吉林省冠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主岭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381民初2007号
原告:吉林省春天园林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谭林方,系吉林律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冠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主岭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吉林响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吉林省春天园林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省冠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主岭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吉林省春天园林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出于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吉林省春天园林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0元由吉林省春天园林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750元。法院退回吉林省春天园林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2750元。
审判员邹本起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