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3民终465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吉林省冠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主岭分公司。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吉林辅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吉林省春天园林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吉林律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吉林省冠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主岭分公司与吉林省春天园林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5)公民二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吉林省冠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主岭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吉林省春天园林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吉林省春天园林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向吉林省冠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主岭分公司主张绿化工程的设计费用,吉林省冠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主岭分公司辩称合同约定设计由甲方(即吉林省冠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主岭分公司)负责,绿化工程设计费与吉林省春天园林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没有任何关系。重审中,应查明吉林省春天园林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向吉林省冠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主岭分公司主张绿化工程设计费是否有依据,再依法作出裁判。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5)公民二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公主岭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0元,退还给上诉人吉林省冠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主岭分公司。
审判长***
审判员孙鹏
审判员毕莹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张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