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春天园林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春天园林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公主岭市申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84民初1439号
申请人:吉林省春天园林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丰满区宜山路66号伊利花园1号楼202A-8室。
法定代表人:张晓明,系总经理。
被申请人:公主岭市申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公主岭市公伊路16号,现办公地点河南大街世纪新城门市房。
法定代表人:申宝林,系总经理。
申请人吉林省春天园林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公主岭市申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吉林省春天园林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如下:
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公主岭市申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坐落在四季馨城小区A39号楼1501室,丘地号为XXX不动产以及在建的四季馨城2期13号楼地上建筑物。申请人吉林省春天园林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吉林省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保全担保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公主岭市申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坐落在四季馨城小区A39号楼1501室,丘地号为XXX不动产以及在建的四季馨城2期13号楼地上建筑物。
二、未经本院同意被申请人公主岭市申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得出售、出租、抵押等方法转移、处置上述财产(限额4873615.79元以内),如处置上述财产需要提存保留价款(限额4873615.79元以内)。
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吉林省春天园林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温明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刘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