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春天园林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春天园林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公主岭市申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84民初359号
原告:吉林省春天园林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丰满区宜山路66号伊利花园1号楼202A-8室。
法定代表人:张晓明,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明岩,系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公主岭市申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公主岭市公伊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申宝林,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边廷辉,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吉林省春天园林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公主岭市申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吉林省春天园林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建设施工合同;二、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已完成工程价款的剩余工程款暂定4148528.00元(以最终鉴定价格为准),并支付工程款占用期间利息(利息计算期间从2018年4月16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率计算2018年4月16日至2020年8月20日以中国人民银行的贷款利率计算,2020年8月20日至今以银行业拆借贷款利率计算)。三、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四季馨城小区景观绿化工程施工合同,由原告负责施工四季馨城小区内的绿化工程,施工项目包括铺装、景观小品、喷灌、绿植、电器等项目,总价款为7573600.00元。原告按照施工图纸,进行施工,截止到2018年4月16日,原告完成景观带水系,廊架、景亭、甬路以及登高消防场地,即5、7、9、11、15号楼北侧的全部景观工程。2018年4月16日后,被告提出小区主体未完工,无法继续绿化施工,要求原告停工等待,等待作业面完工后再继续绿化施工。此后直至2018年末,等待被告的开工通知,2019年7末,原告再次找到被告,要求复工,但被告予以拒绝,并无故将原告清除工地,原告无奈只能离场,被告的无故违约,造成原告现已无法继续履行施工协议,继续完成工程项目。经原告按照实际工程量计算已完成工程价款6909209元(6869179.00元+40030.00元)。被告至今共计支付工程款2760681.00元,尚欠4148528.00元。综上,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4148528.00元,并支付工程款占用期间利息,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诉讼请求不明确,应先对已完工程造价鉴定后另行告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吉林省春天园林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994元由本院退回吉林省春天园林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温明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刘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