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春天园林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春天园林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公主岭市申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84民初4952号
原告:吉林省春天园林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晓明,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公主岭市申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公主岭市公伊路16号,现办公地点河南大街世纪新城门市房。
法定代表人:申宝林,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吉林省春天园林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天园林公司)与被告公主岭市申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澳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吉林省春天园林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建没施工合同;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已完成工程价款的剩余工程款4148528元,并支付工程款占用期间利息(利息计算期间从2018年4月16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率计算2018年4月16日至2020年8月20日以中国人民银行的贷款利率计算,2020年8月20日至今以银行业拆借贷款利率计算);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四季馨城小区景观绿化工程施工合同,由原告负责施工四季馨城小区内的绿化工程,施工项目包括铺装、景观小品、喷灌、绿植、电器等项目,总价款为7573600.00元。原告按照施工图纸,进行施工,截止到2018年4月16日,原告完成景观带水系,廊架、景亭、甬路以及登高消防场地,即5、7、9、11、15号楼北侧的全部景观工程。2018年4月16日后,被告提出小区主体未完工,无法继续绿化施工,要求原告停工等待,等待作业面完工后再继续绿化施工。此后直至2018年末,等待被告的开工通知,2019年7月末,原告再次找到被告,要求复工,但被告予以拒绝,并无故将原告清除工地,原告无奈只能离场,被告的无故违约,造成原告现已无法继续履行施工协议,继续完成工程项目。经原告按照实际工程量计算已完成工程价款6909209元(6869179元+40030元)。被告至今共计支付工程款2760681元,尚欠4148528元。综上,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4148528元,并支付工程款占用期间利息,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述关键证据原件暂无法提供,现不具备审理条件,待能提交证据原件后可另行主张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吉林省春天园林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994元退还给吉林省春天园林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顾  璟  玥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俊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