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分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701民初1661号
原告:******斯哈克,男,1965年6月1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正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
负责人:关义,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1月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系该公司法务部员。
被告: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华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皓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斯哈克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分公司、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华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斯哈克于2023年3月17日以补充证据后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哈克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斯哈克撤诉。
案件受理费3,018元,减半收取1,509元,由原告******斯哈克负担。
审判员 艾开来木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袁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