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9民终9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创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华富锦城小区3号楼1单元301-304室。
法定代表人:唐书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元,新疆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玲,新疆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12月13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金梅,新疆和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新疆创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2022)新2901民初3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2年7月14日根据上诉人新疆创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依法向其送达开庭传票,并决定于8月2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新疆创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7月18日签收传票,但庭审时,上诉人新疆创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新疆创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新疆创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伟 力
审 判 员 张 桂 林
审 判 员 古丽娜尔依明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沈 梅 花
书 记 员 杨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