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4民初7755号
原告:北京新兴锦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顾八路1区1号-Q22。
法定代表人:项槐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远辉(公司员工),男,197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
被告:北京正荣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滨河路46号文锦大厦北楼二层220室-197(不老屯镇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杨得建。
原告北京新兴锦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正荣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北京新兴锦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新兴锦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新兴锦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田 倩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崔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