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正荣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天艺科创雨水利用科技有限公司等 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执10202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天艺科创雨水利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双营西路78号院2号楼17层1719。
法定代表人:何青锋,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靳慧玲,北京市兆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正荣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滨河路46号文锦大厦北楼二层220室-197。
法定代表人:杨得建。
本院在执行北京天艺科创雨水利用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正荣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北京正荣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确实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向其发布限制消费令,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方 岩
审判员 韩毅强
审判员 张劲松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