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京0108民初58927号
原告:北京天艺科创雨水利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双营西路78号院2号楼17层1719。
法定代表人:何青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耀宗,北京市银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正荣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滨河路46号文锦大厦北楼二层220室-197。
法定代表人:杨得建。
原告北京天艺科创雨水利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艺公司)与被告北京正荣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荣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天艺公司之法定代表人何青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正荣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正荣公司:1、支付合同款391 615.8元;2、支付违约金(以391
615.8元为基数,按照日千分之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9年10月1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391 615.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10月1日开始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事实与理由:2019年1月3日,天艺公司与正荣公司签订《航空航天大学项目雨水调蓄池供货合同文件》,项目地点位于航空航天大学城昌平校区,合同总价款人民币799 688元,结算价款801 803元(含2019年3月17日增项2115元),天艺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雨水调蓄系统已经安装验收完毕,正荣公司验收合格并无异议。2019年8月26日,双方签订《付款协议书》,依据《付款协议书》约定,正荣公司尚欠天艺公司436 158.8元,后正荣公司支付了40 000元,现在欠付391 615.8元。正荣公司最迟应于2019年9月30日支付天艺公司391 631.4元,应于2021年8月31日前支付39 984.4元,如正荣公司逾期支付任何一笔款项,天艺公司有权要求正荣公司一次性付清并要求正荣公司以431 615.8元为基数,每日按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现正荣公司未按照《付款协议书》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经天艺公司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
庭审中,天艺公司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
证据1, 航空航天大学项目雨水调蓄池供货合同文件;
证据2,付款协议书;
证据3,付款凭证。
正荣公司在答辩期内未提交答辩意见和证据材料。
本院根据上述证据查明:2019年1月3日,正荣公司(甲方、发包方)与天艺公司(乙方、承包方)签订《航空航天大学项目雨水调蓄池供货合同文件》,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航空航天大学雨水调蓄池项目工程,工程地点为航空航天大学城昌平校区。关于施工范围,合同约定为:(1)乙方负责本项目PP模块组合雨水收集回用池前端初期雨水弃流井内进入雨水收集池的管道供货和安装;不负责初期雨水弃流井的浇筑和相关任何土建工程。(2)乙方负责本项目PP模块组合雨水收集回用池本体产品及其他配套产品的供货和安装(详见附件材料清单);不负责雨水收集池的基坑开挖、垫层浇筑、土方外运回填、护坡及锚喷降水等任何相关土建项目。(3)乙方负责与本项目雨水收集池有关的机电设备的供货及安装、调试。(4)具体施工范围及位置详见图纸,全部供货产品见合同附件分部材料清单。(5)雨水调蓄池998.4立方米。关于工程期限,合同约定为,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乙方保证供货至现场,如因甲方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乙方供货及人员的进场延误,乙方不承担延期责任,工期相应顺延;甲乙双方商定,自合同签订后接甲方进场通知之日起,工期为5天,计划自2019年1月3日至2019年2月3日,乙方可以根据项目现场总包方施工和安装计划,经甲方同意适当调整自己的安装进度及时间。关于工程价款,合同约定为合同总价款为799 688元,以上价格含税含运费,乙方提供16%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设计或现场变更使工程量增加或减少,则依据单价调整总价。关于验收,合同约定为,乙方将材料运至现场后,甲方应在三日内组织业主、监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签发验收合格凭证,并准予用于本工程施工,逾期视为验收合格;本工程按照国家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验收。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
2019年8月26日,正荣公司与天艺公司签订《付款协议书》,载明: 2019年1月3日,甲方(债权人)天艺公司与乙方(债务人)正荣公司签订《航空航天大学项目雨水调蓄池供货合同文件》,合同总价款人民币799 688元,结算价款801 803元(含2019年3月17日增项2115元),甲方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雨水调蓄系统已经安装验收完毕,乙方对前述事宜无异议;截止至2019年8月22日,乙方已付款370 187.2元,尚欠431 615.8元(含质保金39 984.4元);现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就乙方支付前述款项事宜,签订本协议,以兹共同遵守。关于付款方式,协议约定为:乙方于2019年8月31日前支付甲方391 631.4元,最迟不晚于2019年9月30日付清前述款顶;2、乙方于2021年8月31日前支付甲方39 984.4元;甲方在收到乙方每笔付款后的5日内,为乙方开具发票;如乙方逾期支付上述任何一笔款项,视为全部款项履行期限届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一次性付清全部款项并要求乙方以431 615.8元为基数,每日按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正荣公司分别于2019年3月6日向天艺公司转账200 000元,备注摘要为北航PP工程款;于2019年5月30日转账120 187.2元,转账备注为PP模块工程款;于2019年8月21日转账50 000元,摘要备注为北航配电货款;于2019年12月5日转账20 000元,摘要备注为劳务费;于2020年1月23日转账20 000元,摘要备注为北航沙河校区化粪池。上述付款金额共计410 187.2元,剩余款项391 615.8元正荣公司至今未予支付。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上述证据和当事人陈述意见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天艺公司提交的证据及当庭陈述,可以认定天艺公司与正荣公司之间存在承揽合同关系,双方签订的《付款协议书》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正荣公司已依约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且正荣公司与天艺公司签订的《付款协议书》中已确认对天艺公司合同项下的工程已经验收完成,正荣公司未支付剩余合同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其应立即向天艺公司付清剩余合同款,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天艺公司要求正荣公司支付货款 391
615.8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于天艺公司要求正荣公司以391 615.8元为基数,按照每日千分之五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分别计算违约金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天艺公司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正荣公司逾期付款行为除造成资金占用损失外尚有其他损失存在,且因自2019年8月19日起,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标准已经取消,故本院就该两项诉讼请求合并计算后,就该部分诉讼请求中法律保护上限之内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正荣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权,不影响本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裁判。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正荣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北京天艺科创雨水利用科技有限公司货款391
615.8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利息及违约金合并以391 615.8元为基数,按照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之1.3倍计算,自二〇一九年十月一日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北京天艺科创雨水利用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北京正荣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74元(北京天艺科创雨水利用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4064元),保全费2678元(北京天艺科创雨水利用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公告费260元(北京天艺科创雨水利用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三项共计10 112元,均由北京正荣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均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武 祎
人 民 陪
审 员 王叔洁
人 民 陪 审 员 张金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耿瑞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