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正荣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与绿宝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4民初450号

原告:***,男,197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

被告:北京正荣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滨河路46号文锦大厦北楼二层220室-197(不老屯镇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毛春春。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政政(公司员工),男,199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响水县开发区。

被告:绿宝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926号中洋大厦23楼。

法定代表人:罗佳。

原告***与被告北京正荣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绿宝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  判  员   田 倩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崔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