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4民初450号
原告:***,男,197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
被告:北京正荣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滨河路46号文锦大厦北楼二层220室-197(不老屯镇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毛春春。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政政(公司员工),男,199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响水县开发区。
被告:绿宝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926号中洋大厦23楼。
法定代表人:罗佳。
原告***与被告北京正荣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绿宝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 判 员 田 倩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崔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