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正荣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正荣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18执163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11月9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培松,北京威诺(张家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正荣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滨河路46号文锦大厦北楼二层220室-197(不老屯镇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毛春春,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北京正荣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8民初642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北京正荣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偿还***13万元;北京正荣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1554元、保全费1222元。现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北京正荣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提起执行申请程序,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32 776元,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2月24日向被执行人北京正荣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及风险告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北京正荣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未能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说明情况。本院分别于2021年2月22日、2021年3月23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北京正荣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各类财产采取了查询等措施,经调查:被执行人北京正荣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较少,本院依法予以冻结,冻结截止日期2022年2月22日,现扣划28 609.61元并已发还申请执行人***;北京正荣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无机动车登记信息。经查找,被执行人北京正荣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不在注册地址经营,故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北京正荣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目前,申请执行人***未实现债权的本金数额为104 166.39元。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但对被执行人北京正荣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结果表示认可,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8民初64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北京正荣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北京正荣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佩
审  判  员   代祖勇
审  判  员   宿 航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美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