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那丹伯投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辽源市政维护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第九分公司与吉林那丹伯投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麒鸣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吉0421民初1795号
原告辽源市政维护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第九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
法定代表人刘世财,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立,公司职员。
被告吉林那丹伯投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丰县。
法定代表人王秀立,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恒波,吉林徐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麒鸣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苏岩,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恒波,吉林旭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辽源市政维护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第九分公司(以下简称第九分公司)与被告吉林那丹伯投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麒鸣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经查,本案所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由辽源市政维护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第七分公司与被告吉林那丹伯投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后辽源市政维护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第七分公司注销,第九分公司通过债权转让获得该笔债权,但债权转让没有依法通知被告吉林那丹伯投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且第九分公司已于2017年10月20日依法注销。综上,第九分公司,主体不适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辽源市政维护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第九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9975.00元,原告已缓交,不再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国军
审判员  潘显波
审判员  牟晓英
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