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那丹伯投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吉林省豪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吉林那丹伯投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辽源市麒鸣生物技术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422民初999号
原告:吉林省豪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房开8801号楼1单元202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吉林那丹伯投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东丰县那丹伯镇那丹伯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辽源市麒鸣生物技术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辽源经济开发区友谊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苏岩,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吉林省豪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那丹伯投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辽源市麒鸣生物技术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案涉工程地点位于东丰县那丹伯畜禽贸易园,故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应由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