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那丹伯投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林立与吉林那丹伯投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吉林那丹伯畜禽贸易园有限公司、吉林省麒鸣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苏岩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吉0421执453号
申请执行人林立,男,1961年2月28日生,住吉林省辽源市。
被执行人**那丹伯投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那丹伯畜禽贸易园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吉林省麒明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男,1965年5月8日生,住吉林省辽源市。
申请执行人林立与被执行人**那丹伯投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吉林那丹伯畜禽贸易园有限公司、吉林省麒明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吉04民终8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林立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那丹伯投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吉林那丹伯畜禽贸易园有限公司、吉林省麒明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工程款8751607.40万元及利息。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吉林那丹伯投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吉林那丹伯畜禽贸易园有限公司、吉林省麒明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决定书。经传统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证劵、车辆、工商注册企业等信息。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吉林那丹伯投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吉林那丹伯畜禽贸易园有限公司、吉林省麒明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