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225民初841号
申请人:***,男,1953年2月1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
被申请人:河南卓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590826477J。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兰考县。
被申请人:***,男,1972年8月29日生,汉族,住兰考县。
申请人***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卓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开封金旭画材有限公司以其名下豫B×××××小型轿车为申请人***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开封金旭画材有限公司名下豫B×××××小型轿车;
二、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卓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
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限为两年。冻结、查封期间,不得转移被冻结、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冻结、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冻结或查封、扣押的,应当在冻结或查封、扣押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或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
被保全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或查封、扣押。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