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25民初3519号
原告:***,男,1967年4月1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
被告:河南卓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590826477J。
住所地:兰考县谷营乡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唐泽威。
原告***与被告河南卓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6日立案。因被告已经履行完毕,原告***于2022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审判员 程庆民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张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