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25民初6643号之一
原告:兰考三联商砼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凯,职务:总经理,住所地:兰考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587061987F。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永锋,男,汉族,1976年1月15日,住河南省兰考县。系原告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卓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泽威,职务:总经理,住所地:兰考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590826477J。
被告:***,男,1965年4月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
原告兰考三联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卓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兰考三联商砼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商砼款54928元,从2018年7月2日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5月3日签订商砼供需合同,由原告未被告提供商砼,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为被告提供商砼,经原被告算账,截止2019年9月25日二被告仍欠54928元,后索要无果,特具状诉讼,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按照原告兰考三联商砼有限公司诉状中提供的被告河南卓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住址和联系方式,无法向被告河南卓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法律文书,原告也未能提供新的通讯方式和住址,应视为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兰考三联商砼有限公司的起诉。
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86.6元,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岩魁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永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