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利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瑞皇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西利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利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井冈山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5民初7422号
原告:上海瑞皇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曹能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靖,上海市申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利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
法定代表人:卢淑云,执行董事。
被告:江西利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井冈山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井冈山市。
负责人:肖海英。
原告上海瑞皇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利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利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井冈山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
原告上海瑞皇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96,384元及相应利息损失。
被告江西利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利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井冈山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瑞皇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西利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井冈山分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第十二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签约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购销合同签约地位于上海市闵行区联航路XXX弄XXX号XXX室。故按约定,本案应由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郭蓉芳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武 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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