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东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扬州恒通通讯光缆有限公司、济南东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12执4227号
申请执行人:扬州恒通通讯光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头桥镇通达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0769893661B。
法定代表人:丁繁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帅,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济南东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百花小区8号楼1单元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735783691Y。
法定代表人:靳先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扬州恒通通讯光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南东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鲁0112民初24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济南东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扬州恒通通讯光缆有限公司货款539394.56元及利息(以539394.56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06元,减半收取计5053元,由扬州恒通通讯光缆有限公司负担758元,济南东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295元。因济南东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扬州恒通通讯光缆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2年7月20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经过如下:
1、本院依法向济南东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及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2022年7月20日、2022年9月23日,本院依法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济南东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证券、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情况进行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工作人员进行线下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4、2022年9月24日,本院电话约谈扬州恒通通讯光缆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帅,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其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其表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单位查询反馈表、网络查控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扬州恒通通讯光缆有限公司对济南东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济南东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履行能力。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济南东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岳 进
审判员 张 迎
审判员 颜廷光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文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