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07民初3592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唐山北方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银河路常庄乡。
法定代表人:李秋生,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久旺,天津皆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汇通路荣盛未来城B座4层。
法定代表人:张国军,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良伟,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河北听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唐山北方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唐山北方建筑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6日对其本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6日对其反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被告(反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唐山北方建筑有限公司撤回对***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准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唐山北方建筑有限公司的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32844元,减半收取计16422元,由唐山北方建筑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32844元,减半收取计16422元,由***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么晓梅
陪 审 员 肖 梅
人民陪审员 毕雪姣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伟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