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北方建筑有限公司

唐山北方建筑有限公司与某某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07民初3592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唐山北方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银河路常庄乡。

法定代表人:李秋生,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久旺,天津皆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汇通路荣盛未来城B座4层。

法定代表人:张国军,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良伟,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河北听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唐山北方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唐山北方建筑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6日对其本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6日对其反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被告(反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唐山北方建筑有限公司撤回对***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准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唐山北方建筑有限公司的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32844元,减半收取计16422元,由唐山北方建筑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32844元,减半收取计16422元,由***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么晓梅

陪 审 员  肖 梅

人民陪审员  毕雪姣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伟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