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北方建筑有限公司

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2民终17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渠水路**。

法定代表人:匡建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波,四川启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雅茹,四川启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溧阳城镇燕山路**。

法定代表人:花新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建中,江苏吾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光国,男,197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仪陇县,现在唐山监狱服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市丰润区燕山路街道新丰白家沟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金泰购物超市

法定代表人:郑秀兴,该居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福臣,河北福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唐山北方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银河路常庄乡

法定代表人:李秋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铁军,河北经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南公司)、张光国、唐山市丰润区燕山路街道新丰白家沟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白家沟居委会),原审被告唐山北方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9)冀0208民初21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2.请求依法改判三被上诉人返还上诉人不当得利3152428.83元,并以3152428.83元为基数,从2017年1月11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资金占用费用,直至还清时止。3.请求改判三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损失67326元。4.本案一、二审的诉讼费由三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本案其它事实基本清楚,但是一审法院有几个事实认定错误:第一个错误张光国以星星公司的名义承建,后因张光国上访,白家沟农贸市场改造工程不能以星星公司的名义施工。白家沟居委会的说法是,因为张光国的上访,星星公司被拉入了黑名单,不能在河北承建工程项目,所以就找了苏南建设集团来施工。但是星星公司没有与白家沟居委会签订《河北省建设施工合同》。星星公司没有进入河北省建筑施工行业的黑名单,一直都在河北各地承建工程项目。白家沟居委会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星星公司参与了白家沟农贸市场改造工程的施工,比如签证、施工记录等。第二个错误原审法院称,“张光国又以苏南公司的名义与白家沟居委会就白家沟农贸市场工程签订了《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落款时间为2012年4月10日”,但是事实上,在合同签约代表一栏中,苏南建设的代表签字,并非张光国,盖的苏南建设的章和法定代表人的印章,该合同是苏南公司自己与白家沟居委会签订的。第三个错误原审法院称,“因苏南公司当时在河北省没有建设施工准入证,张光国以个人的名义继续施工,白家沟居委会一直在与张光国进行工程结算”。以下事实有白纸黑字加红章的证据予以证明:1.从《工程签证单》与《工程洽商记录》证据能够看出。2012年3月20日至2012年10月5日,苏南公司从头到尾实施完了白家沟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白家沟农贸市场改造工程项目,并非以张光国个人名义进行施工。2.2012年4月10日白家沟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苏南公司正式签订《河北省建设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的承建项目正是工程白家沟农贸市场改造工程。3.《河北省建设施工合同》第70页明确约定,苏南公司指定张光国为白家沟农贸市场改造工程的承包人代表。4.《河北省建设施工合同》第21页明确约定,承包人代表张光国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行使合同明文规定或必然隐含的权力,对承包人负责,承包人代表(张光国)的工作,承包人(苏南公司)应予以认可。因此,张光国施工、结算、收款等都应当是苏南公司的行为。5.《河北省建设施工合同》第3页特别约定,“合同本工程款必须汇入乙方付款委托指定账号,甲方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支付工程款。甲方未按约定将工程款支付到乙方指定委托账户,承担合同违约责任,因此造成的材料款、劳务、质量、安全等产生的责任由甲方承担”。这条特别约定足以证明工程款的付款方式是委托支付,是不进入苏南公司的公司账户的。6.2012年6月21日,白家沟居委会与苏南公司签订《新丰白家沟社区居民委员会关于白家沟农贸市场改造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安排以及拨付工程款进度的补充协议》对苏南公司工程实施进度和拨付给苏南公司工程款的相关问题进行补充约定。7.2012年6月22日,出售钢材到白家沟农贸市场改造工程工地的宝明商贸公司向苏南公司出具货款和运费的收据,并加盖公章。8.2014年10月、11月,白家沟居委会与苏南公司代表张光国办理总决算,对账。9.《河北省建设施工合同》至今也没有解除,合同目标已经完成,合同目的已经实现。以上事实,完整记录了苏南公司承建白家沟农贸市场改造工程整个项目,张光国个人也没有持有河北省建设施工准入证,这不能否定苏南公司承建并完成了白家沟农贸市场改造工程项目这一基本事实。综上所述,苏南公司是白家沟农贸市场改造工程的承建方,张光国是其工程项目代表,至于二者之间的内部关系,不管是违法转包也好,分包也好,苏南公司对因该工程产生的债务都应当承担责任。

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答辩称,1.我公司没有承建白家沟市场改造工程,我们也没有收到工程款,也没有开具发票,没有出具进场手续和出场手续,也没有向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没有办理竣工验收等任何手续。2.合同是否履行是双方当事人的事情,我方并没有和白家沟居委会履行签订的合同,我公司不是合同的当事人,我方并没有收到任何的款项,不存在不当得利。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张光国答辩称,300多万的钢材款并不只是白家沟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农贸市场改造工程的钢材款,有一部分是金塔房地产公司的28-29号楼的钢材款。还有一部分不单单是钢材款还有高额的加价款,是我承包的工程,只要我们的钱回来我可以把钱支付给别人。金塔公司还差我好几千万的工程款呢。两套房子是金泰花园不知道什么原因抵账给白家沟社区居民委员会,白家沟社区居民委员会再抵账给了我,我又抵账给了宝明公司。如果是星星公司帮我支付了工程款,我是承认这个事实的。

唐山市丰润区燕山路街道新丰白家沟社区居民委员会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依法驳回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我方在本案和工程中已经向张光国支付了工程款,我方不存在不当得利。

唐山北方建筑有限公司答辩称,本案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直接的纠纷,与我方无关,请法院依法判决。

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返还不当得利3152428.83元,并以3152428.83元为基数,从2017年1月11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资金占用费用直至还清时止;2.被告赔偿原告损失67326元;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涉案白家沟农贸市场工程,张光国先以星星公司名义承建。后因张光国上访,白家沟农贸市场工程不能以星星公司名义施工。张光国又以苏南公司名义与白家沟居委会就白家沟农贸市场工程签订《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落款时间为2012年4月10日。因苏南公司当时在河北省没有建设施工准入许可证,张光国以个人名义继续施工,白家沟居委会一直在与张光国进行工程结算。2014年11月10日,张光国与白家沟居委会对白家沟农贸市场工程款对账确认:自2012年6月19日至2014年5月7日,白家沟居委会合计向张光国支付工程款16037568元。其中,张光国用星星公司唐山项目部的金泰花园两套商品房抵顶宝明公司钢材款981730元。工程竣工后,因不能办理工程备案,北方公司与白家沟居委会补签《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落款时间为2012年4月10日;北方公司与白家沟居委会委托唐山中元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补办《白家沟蔬菜市场土建竣工结算》。2015年1月26日,白家沟农贸市场工程在唐山市丰润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取得工程合同备案。张光国在白家沟农贸市场工程施工过程中,以星星公司唐山项目部名义向宝明公司购买钢材,用于白家沟农贸市场工程。因拖欠钢材款,宝明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11月28日对宝明公司与星星公司、白家沟居委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4)丰民初字第47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星星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宝明公司钢材款及加价款共计2170698.83元;白家沟居委会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43160元由星星公司负担。宣判后,星星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冀02民终4192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7年1月11日,执行机关依据上述生效判决,从星星公司账户扣划执行款2237965元。一审法院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涉案白家沟居委会农贸市场工程,张光国先以星星公司名义为白家沟居委会承建,后又以苏南公司名义与白家沟居委会签订施工合同,最终以北方公司与白家沟居委会签订施工合同并备案,故星星公司并非白家沟居委会农贸市场工程的承建方。张光国以苏南公司名义与白家沟居委会签订施工合同后,因苏南公司当时在河北省没有建设施工准入许可证,工程不能以苏南公司名义施工建设,故苏南公司也非白家沟居委会农贸市场工程的承建方。涉案工程竣工后,北方公司与白家沟居委会签订施工合同,其目的是为了工程备案,故北方公司亦非白家沟居委会农贸市场工程的承建方。白家沟居委会农贸市场工程自承建到工程竣工,张光国一直参与施工建设,白家沟居委会农贸市场工程款已全部给付张光国,白家沟居委会不存在取得不当利益,星星公司、苏南公司、北方公司也均未得到白家沟居委会农贸市场工程款,故张光国是实际施工人、受益人,张光国应就用属于星星公司的价值981730元两套商品房和星星公司被扣划的2237965元执行款合计3219695元向星星公司返还不当利益,并自2017年1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3152428.83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以3152428.8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判决:一、被告张光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返还不当利益3219695元,并自2017年1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3152428.83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以3152428.8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二、驳回原告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279元,由被告张光国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白家沟农贸市场改造工程自承建到工程竣工,张光国一直参与施工建设,白家沟居委会将农贸市场改造工程的工程款已全部给付张光国,白家沟居委会不存在取得不当利益,星星公司、苏南公司、北方公司也均未得到白家沟农贸市场改造工程的工程款,张光国是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及受益人,一审法院判决张光国返还不当利益3152428.83元,并自2017年1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3152428.83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以3152428.8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并无不妥。综上所述,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邹辉平

审判员  任素霞

审判员  李贵志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付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