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北方建筑有限公司

唐山北方建筑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民申844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唐山北方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丰润区银河路常庄乡。

法定代表人:李秋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河北北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9年9月生,汉族,居民,现住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戚建业,男,1994年5月生,汉族,居民,现住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

再审申请人唐山北方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戚建业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2民终13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唐山北方建筑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申请人将承建案涉土建工程的全部劳务分包给湖北中欧博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该公司招募劳务人员进场施工。包工头戚纯妹驾车载包括被申请人亲属在内六人发生交通事故。被申请人亲属崔海平系包工头戚纯妹、刘广兴雇用,与我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我公司作为建筑施工企业至多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而不应当被认定与崔海平存在劳动关系。二审法院程序违法,庭审中只有一名法官参与,直接导致案件不具有公平性。故依法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具有合法用工主体资格,崔海平从事申请人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接受申请人管理,崔海平提供的劳动是申请人业务的组成

部分,故原审法院认定崔海平生前与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妥。综上,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唐山北方建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房利永

审判员  张志刚

审判员  崔 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