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电源(上海)有限公司与陕西中电智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某某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5民初33835号之一
原告:阳光电源(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祖冲之路XXX弄XXX号XXX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天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中电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有。
被告:江苏易电通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阳光电源(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中电智***建设有限公司、******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易电通智***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阳光电源(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中电智***建设有限公司、******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易电通智***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