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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电源(上海)有限公司与陕西中电智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某某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5民初33835号之一 原告:阳光电源(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祖冲之路XXX弄XXX号XXX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天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中电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有。 被告:江苏易电通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阳光电源(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中电智***建设有限公司、******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易电通智***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阳光电源(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中电智***建设有限公司、******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易电通智***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