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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中电智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某某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5民初33835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阳光电源(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之路XXX弄XXX号XXX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天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中电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有。 被申请人:江苏易电通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阳光电源(上海)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陕西中电智***建设有限公司、******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易电通智***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作出(2019)沪0115民初3383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因原告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故对被告的财产保全措施依法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中电智***建设有限公司、******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易电通智***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651,329元的冻结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