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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电源(上海)有限公司与陕西中电智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某某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5民初33835号之二 原告:阳光电源(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天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中电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有。 被告:江苏易电通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阳光电源(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中电智***建设有限公司、******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易电通智***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阳光电源(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1,359元,减半收取计25,679.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0,679.50元,由原告阳光电源(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