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万山区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吴老小与**、铜仁市民族中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黔0602民初11号
原告:*老小,女,196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务工,住贵州省江口县。
被告:**,男,1975年8月28日出生,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乾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乾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铜仁市民族中学,住所地:铜仁市东太大道清水大桥旁边。
法定代表人:***,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铜仁市万山区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铜仁市万山区谢桥新区朝阳路68号。
法定代表人:代雄飞,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乾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江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世权,铜仁市碧江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老小与被告**、铜仁市民族中学、铜仁市万山区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老小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老小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老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56元,免予收取,退还原告*老小5956元。
审判长张莎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