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万山区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德江县田义建筑工程机械租赁行与铜仁市万山区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20民初88号
原告:德江县田义建筑工程机械租赁行,经营场所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青龙镇五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626MA6GQP969M。
经营者:田义,系个体工商户,男,198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被告:铜仁市万山区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玉溪路49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035733308327。
法定代表人:代雄飞,系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德江县田义建筑工程机械租赁行与铜仁市万山区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江县田义建筑工程机械租赁行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江县田义建筑工程机械租赁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1.02元,由原告德江县田义建筑工程机械租赁行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李沅林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邓世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