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万山区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铜仁市万山区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黔0602民初45号
原告:***,男,1982年6月10日出生,贵州省铜仁市人,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黔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8月28日出生,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乾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乾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铜仁市万山区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铜仁市万山区谢桥新区朝阳路68号。
法定代表人:代雄飞,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乾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铜仁市民族中学,住所地:铜仁市东太大道清水大桥旁边。
法定代表人:***,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扬,贵州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6月16日出生,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
原告***与被告**、铜仁市万山区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铜仁市民族中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60元,免予收取,退还原告***8060元。
审判长张莎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