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万山区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铜仁市万山区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铜仁市民族中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黔0602民初1090号
原告:***,男,1982年6月10日出生,贵州省铜仁市人,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黔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铜仁市万山区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铜仁市万山区谢桥新区朝阳路68号。
法定代表人:代雄飞,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乾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铜仁市民族中学,住所地:铜仁市东太大道清水大桥旁边。
法定代表人:***,该校校长。
被告:铜仁市城乡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住所地:铜仁市碧江区市府1号附4号楼。
法定代表人:兰瑜,该院院长。
被告:**,男,1975年8月28日出生,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乾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铜仁市万山区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铜仁市民族中学、铜仁市城乡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30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张莎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