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09民初1685号
原告:唐山市南堡开发区安山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南堡开发区西外环西侧、沿海路南侧、5号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张春英,该公司执行懂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国强,河北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省乐亭县振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乐亭镇大钊路。
法定代表人:王小宽,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刚,河北本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唐山市南堡开发区安山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河北省乐亭县振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原告唐山市南堡开发区安山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唐山市南堡开发区安山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89元,减半收取计844元,由原告唐山市南堡开发区安山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建英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郑新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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