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乐亭县振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北省乐亭县振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25民初1092号

原告:***,男,197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

委托代理人:马学印,乐亭县城关宏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7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

被告:河北省乐亭县振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乐亭县大钊路。

法定代表人:王小宽,经理。

委托代理人:季兰,河北春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景刚,男,197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现住乐亭县。

追加被告:王艳成,男,197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乐亭县。

原告***与被告***、河北省乐亭县振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追加被告王艳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张克家

人民陪审员  马青海

人民陪审员  冯 磊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郝亚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