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乐亭县振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北省乐亭县振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225民初1214号
原告:***,男,1981年2月6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
被告:河北省乐亭县振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地:乐亭县大钊路。
原告李建勋诉被告河北省乐亭县振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建勋撤诉。
案件受理费8580元,减半收取计4290元,由***负担。
审判长贾宏权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康彦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