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481民初2540号
原告:***,女,1965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
原告:***,女,194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
原告:***,男,198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
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璟,浙江禾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鼎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斜桥镇斜中路庆云村委会所在地**。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30481661721219T。
法定代表人:张中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亚明、施吕辰龙,浙江海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浙江鼎隆建设有限公司挂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依法由审判员曹利民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三原告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三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共同负担。
审判员 曹利民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吕厔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