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鼎隆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鼎隆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宝兰电气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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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4执81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鼎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斜桥镇斜中路庆云村委会所在地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661721219T。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上海德尚(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宝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沪杭高速公路嘉兴出口处宝兰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704402948P。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浙江鼎隆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宝兰电气有限公司商事仲裁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嘉兴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嘉仲字第216号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执行。




2022年4月14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的行为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浙04执81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0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