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鼎隆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鼎隆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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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482民初3454号之一
原告:浙江鼎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斜桥镇斜中路庆云村委会所在地6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丛啸、***,浙江国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鼎隆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鼎隆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30元,减半收取121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70元,合计诉讼费2285元,由原告浙江鼎隆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O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