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鼎隆建设有限公司

海盐县沈荡镇佳佶水泥砖厂、浙江鼎隆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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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424民初1543号
原告:海盐县沈荡镇佳佶水泥砖厂。住所地:海盐县沈荡镇中钱村9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424MA2EW6T76K。
经营者:***,男,196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沈荡镇白漾村李家兜34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鼎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斜桥镇斜中路庆云村委会所在地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661721219T。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海盐县沈荡镇佳佶水泥砖厂诉被告浙江鼎隆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3月23日提起诉讼,本院征得原告同意先行诉前调解,案号为(2022)浙0424民诉前调1129号,后调解不成,本院于2022年4月21日正式立案。现因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且原告明确表明不再预交诉讼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