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鼎隆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钱塘新区丽昇建筑机械租赁站、浙江鼎隆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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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14民初5199号之一
原告:杭州钱塘新区丽昇建筑机械租赁站,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下沙街道海达南路555号金沙大厦3幢21层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100MA2H3XEH0B。
经营者:王燕丽,女,1990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雯琪,浙江五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鼎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斜桥镇斜中路庆云村委会所在地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661721219T。
法定代表人:张中明。
原告杭州钱塘新区丽昇建筑机械租赁站与被告浙江鼎隆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杭州钱塘新区丽昇建筑机械租赁站于2022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杭州钱塘新区丽昇建筑机械租赁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钱塘新区丽昇建筑机械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19元(已减半),保全费3139,共计7658元,由原告杭州钱塘新区丽昇建筑机械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许希抗
二○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徐寿昌
书记员方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