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国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市群星线缆有限公司与江苏国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民初9726号
申请人:无锡市群星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工业集中区**启迪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11598811Q。
法定代表人:刘军波,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国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新城科技园国际研发总部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759470681L。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群星线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群星公司)与被告江苏国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禹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群星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国禹公司价值32万元的财产,并以其公司自有资产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群星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国禹公司(含国禹公司下属分支机构)的银行存款32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及财产权益(含国禹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钱文卿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