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国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9726无锡市群星线缆有限公司与江苏国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民初9726号之一
原告:无锡市群星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工业集中区**启迪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11598811Q。
法定代表人:刘军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冠群,江苏天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国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新城科技园国际研发总部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759470681L。
法定代表人:夏前增。
原告无锡市群星线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群星公司)与被告江苏国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群星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群星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市群星线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34元、其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14元,财产保全费2120元,由无锡市群星线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季 仲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思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