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05民初2043号
原告:江苏国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68号新城科技园国际研发总部园4B18楼。
被告:深圳市***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南联路24号仁和兴大厦205-211。
本院受理的原告江苏国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受理的原告江苏国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双方达成和解,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国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殷仁奎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见习书记员 张议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