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国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滁州市逐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江苏国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103民初413号之一
申请人:滁州市逐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腰铺镇姑塘村二期一排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MA2WKQERXG(1-1)。
法定代表人:刘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吉友,安徽江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杨,安徽江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国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68号新城科技园国际研发总部园4B栋1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759470681L。
法定代表人:诸莺。
申请人滁州市逐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国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滁州市逐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国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江苏国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等值于人民币100万元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滁州市逐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滁州市逐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国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滁州市逐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预交,待本案实体判决后由败诉方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彦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宋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