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琨越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杭州原野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与被告江苏琨越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102民初3118号
原告:杭州原野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699号-22号22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峰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峰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琨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湖滨路77号502室。
法定代表人:陆雄杰。
原告杭州原野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与被告江苏琨越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后原告因故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原野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81元,减半收取为5640.5元,由原告杭州原野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见习书记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