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创桥梁建筑加固有限公司

河南新创桥梁建筑加固有限公司与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1425民初42号
原告河南新创桥梁建筑加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燕春恺,公司职工。
被告***,男,1967年3月7日出生,汉族,务农。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新创桥梁建筑加固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经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合法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新创桥梁建筑加固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3500元,由原告河南新创桥梁建筑加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