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91民初1812号
原告:**,女,199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天门市,
被告:湖北宏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纱帽镇汉南大道23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湖北宏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免予交纳)。
审 判 员 熊 婧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淑涵
书 记 员 王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