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聚发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周口兴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河南聚发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1602民初6242号
原告:周口兴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西环路西侧创业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7648654858。
法定代表人:刘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冠,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聚发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大庆路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0700613783。
法定代表人:樊元玲,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周口兴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聚发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立案,原告周口兴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口兴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口兴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2元,由原告周口兴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蔡常青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