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1622民初37号
原告:***,男,汉族,1985年2月22日生,住河南省沈丘县。
被告:河南聚发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0700613783;
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
原告***与被告河南聚发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原告*海峰在接到法院依法向其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办理诉讼费缓交、免交手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